8月26日,据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通过,将自9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对各类主体职责、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与培训、教育惩戒、突发事件应对、“校闹”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为广东省学校安全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伟忠介绍,为有效纠正学生不良行为,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广东通过立法回应社会各界呼吁,赋予教师必要的教育惩戒权,强化对有不良行为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纠正,加强对学生违法行为的处理。
该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对此,广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广东省教育厅党组副书记李大胜表示,行使教育惩戒权应该遵守“先制止批评、后惩戒”的程序,行使惩戒权是教师的自主选择,但惩戒措施要与学生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不得用体罚作为教育惩戒措施。
该条例并未列举教师可采取的具体教育惩戒措施。黄伟忠称,考虑到教育部已在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该条例注意做好与该规则的衔接。
该条例明确,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
条例还规定,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园以及周边安全区域内有携带管制器具、打架斗殴、欺凌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通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并及时调查处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和事后干预机制。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赋予教师惩戒权 图片来源:摄图网
行使教育惩戒权应以制止批评为前提
明确教育惩戒界线,强化教育惩戒和违法处理,是此次条例出台的一大焦点。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表示,这是为纠正学生不良行为,提升教育教学质量,通过立法回应社会各界呼吁。
“教师教育惩戒权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李大胜说。
黄伟忠表示,审议期间考虑到教育部已在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条例注意做好了与规则的衔接。李大胜介绍,中共中央、国务院于去年6月23日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指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为此,条例在第五十六条制定了教师教育的惩戒权:中小学校的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李大胜指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条件必须是学生做出了违反学校安全规定的行为,行使教育惩戒权应该遵守先制止、批评后惩戒的程序,行使惩戒权是教师的自主选择,惩戒的措施要与学生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不得用体罚作为教育惩戒措施。
此外,条例也强化对有不良行为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纠正,明确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为落实家校共建原则,条例规定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
为加强对学生违法行为的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园以及周边安全区域内有携带管制器具、打架斗殴、欺凌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通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并及时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部分校园上下学时段校门50米内安排警力守护
为强化学校安全保障,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村(居)委员会、学校、监护人、社会组织等主体在学校安全工作中的职责。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将校园周边一定区域划定为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纳入治安视频监控范围。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周边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对校园门口和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的治安巡逻;对校园周边区域治安情况复杂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上学、放学时段在校园门口50米内安排警力重点守护。
在校外实习常态化的当下,在学本领与实习权益之间的平衡兼顾也是师生和家长的一大关切。条例就此明确,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安排学生到影响其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场所和岗位实习。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落实实习学生实习责任险的投保责任。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工作受到伤害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没有投保实习责任险的,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参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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