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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查查吧学区房 发布时间:2020-09-16 08:56:56

  深圳民办中小学对学校举办者什么要求?为了促进民办中小学办学条件的改善,提升民办中小学的办学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天我们一起具体来看看吧。

  (一)学校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未被列入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外商投资企业办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二)已举办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其举办的学校近5年无违法违规办学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中小学校,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各自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等内容。

  一、修订背景

  《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自2015年颁布实施以来,吸引了一批社会资本投入民办教育,对促进我市民办中小学办学条件的改善,提升民办中小学的办学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6年以来,国家对民办教育改革作出新的顶层设计,以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为里程碑,并配套出台了《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对新时代民办教育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教育部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小学数学、体育、音乐和初中物理、化学、生物学、地理、数学、体育、音乐教学器材、装备配备标准也进行了修订。为适应新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民办教育优质特色发展,满足市民群众对高质量、特色化的多元教育需求,需要对设置标准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设置标准的修订以民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为基本要求,遵循高水平、有特色原则,参照公办学校标准,结合国家的新要求和我市实际,对设置标准进行了修订。

  新标准从举办者、学校名称、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设施、人员条件和配置、办学出资、组织和机构、制度建设和课程等方面作出规定。与原标准相比,适当降低了运动场地面积标准,提升了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和校长、教师配置等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增加了对举办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用状况、国籍、定居地等要求。

  二是增加了学校的名称须与学校类别、办学层次相适应,不得含有误导家长或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要求,同时,对学校名称含“外国语”“实验”等字样的,须开设不少于3个外语语种,有具体的办学实验或特色办学方案。

  三是学校最小占地面积要求调整为以生均占地面积取代。

民办中小学举办者

图片来源:摄图网

  四是明确了利用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办学的,须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是将校园网接入的出口带宽提高到不低于1G。

  六是提高了教师的学历条件,要求全部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对初中、高中教师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比例提出要求。

  七是将开办资金中的现金投入调整为上年度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公共财政生均教育事业费支出标准,同时规定筹设期的开办资金须能满足校舍建设、改造、租金和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等支出要求。

  八是明确了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中应包括党组织负责人,同时要求民办中小学党的建设要同步谋划、党的组织要同步设置、党的工作要同步开展。

  九是增加了对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要求。

  三、适用范围

  设置标准适用于在我市新设立民办中小学和现有民办中小学的分立、合并及变更层次和名称。

  以上就是深圳民办中小学对学校举办者有什么条件要求?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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